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提存。长期健康险是介于短期健康险与普通寿险之间的一类业务,其责任准备金有类似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在税前列支时税法认可了保险有关行规。
在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其要先分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来区别对待。第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对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第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第三,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照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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