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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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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是怎么样的?

  2.2.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一、连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何申请保费豁免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者连带被保险人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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