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部门在引领行业科学发展的同时,稳步推进营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销售行为的规范力度。一是监管部门引导行业进一步落实“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要求,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指导行业摒弃过度单一的保费考核激励机制,实行与业务内含价值、业务品质等因素相关联的多元化考核激励机制;引导保险业务产品回归保障,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内含价值较高的险种,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的形象。二是保监会已经开始积极引导各寿险公司及中介公司从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薪酬制度、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等方面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加大对营销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将逐步实现对现行代理人制度及佣金激励方式的改革,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三是通过建立回访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投保人风险测评等制度,加强对销售行为合规性的监管力度。针对回访中投保人表现出的产品认识错误、保险概念含混不清等问题,回访人员应当场作出正面解释和全面说明,不得以建议投保人再行拨打服务电话或咨询销售人员的方式对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对投保人还应进行风险测评,从投保年龄、缴费能力、缴费年限、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投保人进行全面评估,向投保人宣传介绍与其保险需求相匹配的保险产品。
(二)寿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大销售违规的内部监督管控,探索创新销售方式。一是从强化内控的角度出发,各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诉工作处理规程,通过内部稽核、合规等部门落实各项制度,通过加强对销售环节和运营环节的品质管理,防范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嫌销售不规范行为的客户投诉,内部稽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投诉处理销售违规的问题应态度明确,依法合规处理客户投诉。对经查实的问题严格依据内部投诉处理规程及《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规范销售行为、严肃销售纪律。二是针对银保渠道销售违规问题相对集中、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管控约束不足的问题,公司可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探索建立重点销售环节影音录像的销售方式,加大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监督管理的同时,也有利于解决部分误导案件查证难的问题。
(三)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诚信合规登记制度的推进力度。一是将单一的公司报送违规销售黑名单制度扩大为监管部门抄送、各家公司报送、行业协会通报“三管齐下”的运行模式,在现行的各家公司报送的基础上,将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销售记录、行业协会在自律检查或投诉检查中获得的违规销售问题,共同作为黑名单信息的来源,使黑名单制度发挥实效。此外,探索建立培训讲师黑名单制度,在行内对违规课件及宣传材料的制作人员实施一定的资格惩戒,进一步规范寿险讲师队伍,从源头治理销售违规行为,做到正本清源。二是通过自律公约的形式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对银行代理协议进行规范,在现有的代理协议中,补充完善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违规销售行为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促进提升代理机构的合规展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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