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扶持生产自救;
(五)开展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六)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失业保险工作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和其他纯收入;
(四)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额乘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全部中方职工年平均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额乘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平均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额乘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有权对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或者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应定期抄送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季自行缴纳,或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出具的“职工失业保险费委托收款书”,代为扣缴,转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银行对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实行保值贴补时,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同样的保值措施,所得利息和保值贴补纳入基金。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和区(市)县分别筹集,实行分级管理。地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七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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