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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学生意外受伤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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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校学生通过学校购买保险,意外受伤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赔付。那么,除了保险公司需要赔偿之外,学校要不要赔偿呢?
  权威点评: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享有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则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承担提供赔偿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及时对受益人进行理赔,以期对其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和心灵抚慰。

  学生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学校都要赔

  2011年2月,11岁的小琴入学时,按学校的要求,支付了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至7月15日24时止。四个月后,小琴在上课时,因凳子突然散架摔倒,导致尾椎受伤,花去医疗费用9800元。保险公司理赔3000元保险金后,小琴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学校赔偿9800元。但学校认为应扣除保险公司已理赔的3000元,只同意支付6800元,理由是小琴的实际损失只有6800元,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赔偿小琴的全部损失,而不能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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