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处理。
门诊慢性病的范围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当在工作(居住)地选择一至二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报经办机构备案。因病住院后3日内,应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结算后,应持收费收据、费用明细、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按本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症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后3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应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需转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市级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批准(精神疾病由市精神病医院批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费用由批准转院的医院负责报销。
参保人员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差、探亲期间因急症住院(住院3日内须报医疗保险事业处备案登记)或按规定转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本市内相同,但需个人先负担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到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由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按本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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