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药品价格、医疗收费、医疗服务质量和药械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
(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
对新成立的单位或外地调入的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
第八条 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不少于25年,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不少于20年。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或补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龄,可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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