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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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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荣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二)其他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三)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及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与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不满46周岁的,按1.5%计入;46周岁以上的,按2%计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缴费基数为计算基数,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不满46周岁的,按3.5%计入;46周岁以上的,按4%计入。本人缴费的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的7%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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