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及参保手续。
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参保人,由本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参保中断处理]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第二十六条[医保形式转换]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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