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住院医保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农民工医保范围]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