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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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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领取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期间死亡的,其住院前及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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