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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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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领取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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