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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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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市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已领取养老基本生活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可委托他人代领或一次性支清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后,他人冒领其养老生活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放宽参保条件的;

  (二)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擅自放宽享受养老生活费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养老生活费的;

  (五)侵占、挪用养老基金和风险基金的;

  (六)用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的;

  (七)拒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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