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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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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账户储存额。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个人账户有效,或在其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继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我省结合本省实际,4月16日发布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就业人员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将有规可循。

  省辖市内只转信息不转钱

  《办法》规定,转入和转出我省的养老保险跨省流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若是跨省辖市流动的,资金要随其“漫游”,转入新参保地。

  在我省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时,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

  农民工一视同仁

  《办法》适用于农民工,“按照国家制定的原则,对农民工一视同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曙辉表示。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账户储存额。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个人账户有效,或在其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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