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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征地人员社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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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南京被征地人员的社保怎么计算?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以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3、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缴社会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支付,最高支付资金不超过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险费余款的30%。

  24、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每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每年7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缴次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人员,次年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继续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25、哪些情况新增被征地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6、【例】张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40周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1996年3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15年(180个月)。失业保险补缴2001年7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9年8个月(116个月)。

  27、【例】马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38周岁,在2001年1月到2006年12月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为47573。9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为108个月,月补缴标准418。74元,补缴金额45223。92元;失业保险补缴年限为50个月,月补缴标准为47元,补缴金额为2350元。

  28、【例】王女士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参加补缴后社会保障费剩余6万元,如何使用?

  答:补缴后社会保障费剩余的6万元,4。2万元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6万元×70%),1。8万元划入社会统筹账户(6万元×30%)。灵活就业期间,可以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转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如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完,继续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最高1。8万元(6万元×30%)的转缴社会保险费。

  29、【例】孙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0年12月开始服兵役,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2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得早于本人16周岁,且跳过服兵役期补缴。孙先生因20周岁,且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为服兵役期,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为2007年2月至2010年11月,累计45个月。

  30、【例】小李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31、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2010年12月31日起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且补缴年限不早于本人16周岁。

  3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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