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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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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务工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和谐南京、平安南京建设。

  一、保障原则

  1、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和用人单位及农民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帐户”的原则,制订保障农民工大病基本医疗需求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二、参保范围、对象

  3、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务工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为所聘用、雇用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对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短期聘用、雇用农民工的,应缴费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5、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标准为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自缴费次月起,参保农民工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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