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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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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务工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需由本市定点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14、参保农民工因公外出或回乡期间因急症发生的门诊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作零星报销处理。

  六、除外责任

  15、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1)违法乱纪所致伤害;

  (2)交通事故;

  (3)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

  (4)出国、出境期间;

  (5)医疗事故、药事事故;

  (6)整形、美容手术;

  (7)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

  (8)工伤、生育费用;

  (9)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七、分级管理

  16、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实施、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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