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粤府【2006】96号)要求,为建立最低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保证待遇偏低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发办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在待遇领取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5年(60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人,其最低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待遇领取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值的20%确定。
最低养老金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待遇领取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在待遇领取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5年(60个月)以下的参保人,其最低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确定。
最低养老金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
(三)本办法实施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最低养老金标准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从本办法实施后的次月起,按照最低养老金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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