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吉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携带重新就业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化发放处失业金发放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终止业务。本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二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后一并领取,合并后的救济期不能超过24个月。

  7.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8.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9.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10.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以享受300元人民币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400元,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失业救济金。

  9种情况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