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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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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携带重新就业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化发放处失业金发放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终止业务。本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二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后一并领取,合并后的救济期不能超过24个月。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失业登记通知单》。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36元,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为失业救济金每月320元、医疗补助金每月16元,合计每月336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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