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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待遇将可省内“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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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肥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医保参保费,自参保当月起患病就医享受职工医保待遇。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险待遇将可省内“漫游”合肥失业保险再出新政领失业金期间个人不需缴费

  从9月1日起,用人单位将要为招用的农村户籍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将不需缴费。合肥市人社局昨天透露,该市失业保险日前再出新政策,不仅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还规定,合肥失业险待遇将可在省内“漫游”。

  领失业金期间享医保待遇

  从今年7月1日起,合肥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医保参保费,自参保当月起患病就医享受职工医保待遇。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市、县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并同时参加医疗救助。

  停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接续或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失业险“扩容”纳入农民工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人员,自今年9月1日起将要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

  合肥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安徽省内的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合肥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合肥领取的,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可省内转移

  按新规,失业人员在参保地失业后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在安徽省内跨地区流动的,比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可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这意味着未申领失业待遇,今后将可在本省范围内转移。

  对失业待遇享受,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失业人员于失业之日起超过两年时间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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