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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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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芜湖市女职工转外生育的,用人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由女职工本人在生育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生育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时,应在怀孕120天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2张);

  (二)生殖健康服务证及复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

  (三)芜湖市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自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的180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代为领取。逾期不予办理。

  因生育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生殖健康服务证及复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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