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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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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芜湖市女职工转外生育的,用人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由女职工本人在生育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生育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女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参保单位应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管理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生育保险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手术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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