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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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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芜湖市女职工转外生育的,用人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由女职工本人在生育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生育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产假相应递增:

  1.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

  3.晚育的初产妇,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30天。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办法给予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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