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产假相应递增:
1.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
3.晚育的初产妇,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30天。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办法给予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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