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含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其中剖腹产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在分娩期间出现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生育医院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且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的,本次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20% ;生育医院未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本次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部分,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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