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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待遇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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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为生育生活津贴、养老金、病假工资、离职经济补偿金、丧葬补助金等给出执行标准。其中,从业妇女生育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病假工资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离职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丧葬补助金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

  ■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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