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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只是提高女性生育保险待遇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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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计划拟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常规化女职工妇科病检查,更将女职工产假延长到14周。对此,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提高女性生育保险待遇的第一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世平透露,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进行相关修订,新的修改计划拟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女职工妇科病检查也将常规化,其中女性产假有望达到14周。

  给妇女增加8天产假,从过去的90天产假期间增加到98天,这是对女性的健康呵护。但笔者认为,除了对女性产假方面予以福利性增加产假之外,与女性相关的诸多权益方面的关注和保障同样迫切。

  至少,从现实情况来看,城市女性有着远比农村女性更好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保障。譬如:我们在关注了城市女性的各类权益保障之时,时不时更应将目光关注一下农村?

  我国农村女性数量极为庞大,他们在生活水平上较于城市女性,劳动辛苦度上高于城市女性,但却无法享受到城市女性才享受的各类城市福利。

  如近几年来广为人们热议的4700万留守妇女问题,他们不仅物质生活中水平较低,还处于精神生活、家庭生活的“荒漠”地带。这些,是不是比增加“产假一周”更值得关注呢?

  其二,对于没固定工作岗位的女性权益同样值得关注和保障。

  代表委员们热议增加女性产假是体谅民生的体现,但上述“权益的提高”惠及的只会是有单位、有工作岗位的女性,那些个从事小生产经营的女性、从事小商小贩等流动性强的工作的女性,不可能有“老板”给她们放假。

  所以,是不是对于这类女性劳动权益、人身权益上的保护保障,尽快从纳入社会层面予以统一保障的方式来实现呢?我国香港地区对育龄妇女的保障极为到位,无论是否有工作,除明确法定假期之后还会有极为充裕的、长达数年的“福利补贴”。

  每月补贴金额足够生育妇女不用从事任何劳动就可以轻轻松松“带孩子”。这个辐射更广大的深层次的妇女权益保障,或更值得我们借鉴。

  其三,就妇女权益保障和保护而言,应是全方位和无缝隙的。

  产妇相关权益要保护,那些未婚青年女性群体、已度过生育期的妇女的权益也应同等呵护。譬如:与劳动权益相关的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一些单位在招聘职工时明确打出的“不招女工”,以及个别企业明确要求女大学生签订一个“5年不许结婚”的保证书。

  诸如此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格格不入的“歧视”现象,也同样应引起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并针对性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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