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调整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
《办法》:在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下,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交由3%调整为5%。
解读:胡代英律师分析指出,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滞留资金,加强统筹。工伤保险储备金将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可以减少各地市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风险,也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6.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办法》:全省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李健认为,该《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都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已变成所有单位、组织的强制型保险。”李健说,“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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