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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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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穗单位及其所属职工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公司批准,可以缓交,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以同期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同级社会保险公司,对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奖励。

  缓交与补交工伤保险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公司批准,可以缓交,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不能如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公司补交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为未缴纳的保险金的1%;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1、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以同期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标准,按现行的《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标准表》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中所规定的浮动费率标准执行。3、工伤浮动费率的确定,仍按原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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