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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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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穗单位及其所属职工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公司批准,可以缓交,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以同期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1、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穗单位及其所属职工。

  2、征缴比例: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3、列支渠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收入中提取,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其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营业收入中列支。

  4、征缴方式:工伤保险费分别由市、区、县(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征缴,集中管理。

  5、基金管理:区、县(市)社会保险公司征收到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转入市社会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帐户,专款专用。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6、基金分配:市、区、县(市)社会保险公司按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90%作为支付职工工伤保险费用;8.2%作为储备金;1.8%作为市社会保险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宣传教育和奖励经费。

  储备金全部留在市社会保险公司,用于市、区、县(市)重大事故(即单位在一次性工伤或职业中毒事故死亡或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调剂、伤残职工异地安置调剂和解决伤残医疗康复设备、场地等事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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