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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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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的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规范评审的程序,不参与备选药品推荐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办法,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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