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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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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国家核算基金支付

  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根据法院多年的审判实践发现,用人单位为逃避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往往拒绝或延迟支付上述费用,不利于劳动者尽快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新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上述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少了劳资双方的工伤保险争议,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

  配套法规相继出台

  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也同时实施。根据这一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据记者了解,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国企“老工伤”也将纳入工伤保险。“老工伤”是指2004年1月1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因工受伤的人员,这部分人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工伤待遇由各自单位负担。由于不少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经济效益不好,导致相当一部分“老工伤”的待遇未落实到位。据有关方面估算,全国“老工伤”在130万人左右。国家已明确,今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另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还将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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