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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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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实施

  工伤维权进入“广、快、稳”时代

  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成为惠民新政的一大亮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我国劳动者工伤维权已进入“广、快、稳”时代。“广”即扩大范围、统一标准、一体待遇;“快”即期限缩短、程序简化、快定快结;“稳”即增加项目、国家核算、基金支付。

  扩大范围统一标准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范围相对接,即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劳动者”均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大大扩大了原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统一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形成了“劳动者”(劳动法范畴)与“公务员”(公务员法范畴)工伤待遇体系的“二分格局”。

  小王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当英语老师,一次下课后返回办公室途中不慎滑倒。医院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小王医疗费后让其回家休息,但未为其申报工伤。学校的解释是该校并非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而按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类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未作明确规定。而新条例实施后,与小王同等身份的人员就可以享受认定工伤并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的权利了。

  程序简化快定快结

  张某是外地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工作。因施工时不慎从高楼摔下,造成高位截瘫。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企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害怕高额赔偿,于是不服认定,为拖延时间,先后申请了再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等,一再缠讼,官司打了4年多,张某才最终拿到了工伤待遇的赔偿。

  而新条例实施后,像张某这样的遭遇将不会再有。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新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保局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减少讼累、提高程序效率是新条例在程序速度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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