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及赔偿协议书。
8、上下班路线图、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自驾机动车受伤的应有驾驶证(已年检)、行驶证及复印件。
10、县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证明、民刑事案件结论、赔偿协议书。
注:①1-4项材料为必备材料,5-10项依不同性质的工伤由社保确定。
②以上材料应在工伤发生后一个月内交齐。申报前应在单位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③就医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应申报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汇总清单、医嘱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费发票;
4.遗属有关证件、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1、业务审核并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2、财务复核;
3、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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