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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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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待遇,我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我市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于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严肃查处。

  据了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煤矿、化工、建筑、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要在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新增职工,须在实际用工3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5元每人/天,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治疗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为住宿费80元每人/天,实际住宿费低于标准的,结余部分60%补助个人;伙食费30元每人/天;交通费最高按同里程火车硬卧下铺标准,凭原始票据报销,低于标准的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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