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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待遇每月最高可拿2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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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上调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另外一类是1995年以前国有集体企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另外一类是1995年以前国有集体企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设有保底线

  伤残津贴保底线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乘上相应的伤残等级享受的比例标准。经过核算,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保底线为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因此,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增发后,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另外,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也有所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3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发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增幅基础上再增加10%。

  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护理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和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社平工资的50%、40%和30%来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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