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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范围 简化程序 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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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透露,截至2010年11月底,上海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955万,累计工伤认定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16.07万人次,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上海“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体系发展良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全国最广。

  随着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上如何 “给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工伤认定扩到多大范围?

  在原来的《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仅为机动车事故伤害。随着职工出行方式的多样化,上下班途中由其他交通工具导致的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保部门负责人表示,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既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工伤认定程序为何简化?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市人保部门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基于这样的考虑,新《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对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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