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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出台 参保人员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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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患有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等特殊、重大疾病的患者而言,高额、持续的医疗费用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办法》规定,特殊疾病门诊结算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特殊疾病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在本地选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可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在定点药店购药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后,持医疗保险卡(证)、医药费发票等到参保登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当年的费用应在12月25日前结清。

  B类特殊疾病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在乐山市境内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住院办理手续,并纳入住院结算;在异地(市境外)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后,凭相关凭证等到参保登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采访中,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活动性丙性肝炎等严重慢病,可选择B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这样能享受到更高的医保待遇(报销比例增加5%、一年一次起付线、无床位费、诊查护理费等),最大程度地减轻参保人员治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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