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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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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即将实施。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男女平均余命在20年以上,而按原条例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计发办法不够合理。按照新的个人账户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由国家根据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利率等因素统一确定,这样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多数人养老保险待遇将提高

  记者:对于广大参保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修改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请问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会提高还是降低?

  管林根:从整体养老保险待遇变化来看,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不会降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因为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低不减、高递增”的方式来设计待遇的平稳过渡的。

  从个人养老待遇变化来看,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增加的;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是减少的。

  经测算,条例修改后退休的人员大部分养老保险待遇将有所提高;少部分待遇降低的人员,由于条例中设定了过渡期政策,在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因此这类人员也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不能领养老金的可享一次性生活费

  记者:除了以上七大方面的修改外,条例还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管林根:除以上几点外,条例还在多处做了调整和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关于非深圳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条例的规定,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费。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在同样条件下,非本市户籍员工也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对于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也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其次,条例的修改还增设了对弄虚作假骗领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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