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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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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即将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即将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昨天就我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有利于调动员工参保积极性

  记者:修改我市养老保险条例的背景是什么?原有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存在哪些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管林根: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思路和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的激励机制、保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要求。

  同时,随着我市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农村城市化的发展,我市原有的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完全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劳务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偏高,与实际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待遇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足。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国家的改革决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最近我市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我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参保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深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改体现七大变化

  记者: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管林根: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主要有七大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三是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及计发办法,其中基础养老金调整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从而更多地体现了缴费对待遇的影响,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四是设置五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仍按老办法享受待遇。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在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按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过渡期后的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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