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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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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即将实施。

  五是增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

  六是降低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非深圳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七是增加对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退休人员工龄补助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提高

  记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提高缴费比例后,企业和员工的负担是否加重了?

  管林根:此次条例修改提高了缴费比例,深圳户籍员工及其企业的缴费负担虽然随之有所上升,但对于非深圳户籍员工及其企业而言,缴费负担没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我市非本市户籍员工占整个员工队伍70%以上,因此,从总体来看,企业的缴费负担是下降的。

  举例来说,一名月工资为900元的非深圳户籍员工,按原条例的规定缴费,每月企业、个人分别需缴纳128元、80元;条例修改后,企业、个人每月分别只需缴纳90元、72元,比按现行规定缴费分别降低了30%、10%。

  非深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降低

  记者:新政策降低了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非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为什么要做这一修改?

  管林根:目前我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尤其是广大劳务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特区外劳务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更低一些,2005年度我市特区内、外员工的最低工资仅为690元、580元。而根据原条例的规定,这些员工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与其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差距较大。劳务工及其企业对此意见较大,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在提案、议案中反映这一问题。此次条例修改使这一问题得以有效解决,降低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非深圳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员工及其企业的缴费情况更加符合收入实际。

  多工作多缴费则多得养老金

  记者: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此次修改对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如何改革的?为什么要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管林根: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发。这种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愿缴费了。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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