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60%,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50%,其它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40%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标准执行。
转外地治疗有何规定?
参保少儿因病需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治疗的,可由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转,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户口簿、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期间需住院和普通门(急)诊的有何规定?
临时外出3个月以内的少儿,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应在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市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户口簿、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