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九)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地震;
(十一)在承保区域外;
(十二)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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