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二)发动机缸体单独损坏、轮胎(含钢圈)单独损坏;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五)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八)自燃;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九)玻璃单独破碎险;
(十)灯具或车镜单独损坏;
(十一)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二)不明划痕;
不明划痕,指车体无明显碰撞痕迹,仅外表漆面划伤,但又无法确定肇事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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