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中明确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也就说,若是“法定”,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一定的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是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的金额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说,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受益人最好是“指定”,而非“法定”,如果是“指定”,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赔偿,而“法定”就不见的了,而且可能还会引发不少的“纠纷”。在此,笔者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最好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
受益人变更履行手续才有效
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就属于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因此,笔者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如果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再做其他努力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保护的。当然,还有一定值得提醒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自己想要变更受益人,必须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只有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够变更受益人。(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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