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投保人如何才能防范这一陷阱呢?笔者认为有以下方法可以防范:
一是签定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被保险人通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二是保险合同无效时,一定要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不存在,因此就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法院也不会支持该诉讼请求。正确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这种信赖而发生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业务员也是熟知保险业务和保险知识的专业人员,但是他们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要么不告知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么明知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却仍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因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而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的不作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保险合同无效,造成投保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相当于信赖保险合同有效能够获得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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