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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保险需谨慎 慎防合同陷阱把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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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市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市民重视保险对自己及家人带来的切身利益,纷纷为自己及家人购买一份幸福的保障。但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各种“陷阱”,你是否已经了如指掌呢?你知道如何避免走入保险合同陷阱吗?下面有请专业人士为你详细解说,教你避免保险合同陷阱的小妙招吧。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陷阱”

  今些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成上升趋势。笔者发现很多的人身保险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其中有个典型的案例是这样的:2004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说服下,张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其父投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既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也没有采用其他任何书面形式同意和认可,而是由第三人陈某代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了被保险人的名字。保险公司随后核了保。2006年9月份,在投保人张某缴纳了两年的保费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于是,投保人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投保人张某的理赔申请后,对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的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发现该笔迹不是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本人的,而是第三人陈某的。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投保人张某赔付保险金。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既未在上面签字认可,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的书面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属于无效合同,就不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法律之所以强制性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是出于道德的防范,防止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并不清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这一陷阱。当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和受益人就掉入了这一陷阱——缴纳了保险费却不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或者其业务员为了片面的追求业绩,常常利用法律的陷阱和投保人的无知签定了这样无效的保险合同,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是最大的赢家。因为,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没有死亡(即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公司就获得了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即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以“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真是一举两得,占尽了便宜啊!而投保人可谓“赔了夫人(付了保费)又折兵(死了亲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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