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张通融赔付,其理由如下:
1、《保险法》及学平险条款中均无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领域实践;
2、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生活的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给付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
3、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多种结局:生存、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失踪后,能否按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4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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