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2003年,张先生为自己14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作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2004年7月已半年仍音信全无。 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案情分析
针对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失踪能否获赔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主张拒赔,其理由如下:
1、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残废,而失踪不在死亡范围之内;
2、《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3、宣告死亡须满足以下条件:A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
4、被保险人失踪后有多种结局,即使已经死亡,其死亡的性质也难以认定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故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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