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重大疾病险投诉纠纷,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在重疾险加入存活期概念
如前所述,重大疾病险有其自身的产品特色。本质上,重疾险不是“死亡险”,重疾险设计的原理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费用: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被保险人家庭经济困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和后续治疗。通常而言,纳入保险范围的应该是经过治疗就能够延长生命,不至于短期就死亡的疾病。那么,针对重大疾病险的这种特性,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能否加入存活期的概念,即若客户在临床诊断重大疾病后,还必须存活一定期限,才能符合条款赔付的标准,否则仅能按照死亡责任赔付。
设立存活期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首先,设立存活期符合重大疾病险的本意。重疾险设计的原理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后尚未开始治疗就已经身故,那么就无法实现重疾险扶持救治的目的,和一般死亡险没有区别了。若客户在存活期满后身故,至少,重疾险能补偿客户在存活期期间花费的治疗费用,也不会导致被保险人家庭因客户患病而影响生活。
其次,设立存活期有利于避免理赔纠纷。目前,国内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中,初略统计,有将近30%左右是因为对重大疾病定义认识不同而导致的纠纷,如客户尚未来到及进行相关检查项目就已经身故,从临床上说,医院诊断被保险人是因罹患重疾身故,但由于没有相关检查报告以及结果,保险公司依据条款,认为被保险人无法确诊重大疾病而予以拒付。在设立存活期之后,被保险人可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做相关检查或治疗。因此能大大减少因临床医学与保险医学对重疾定义不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在保险条款中加入必要的文字说明
一般来说投保人既不懂专业医学,也不精通保险,对于疾病以及保险的认识都来自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或者他人介绍。在一般投保人的概念中,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就是日常生活泛指的重大疾病,故只要医生诊断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所以,针对一般投保人的认识误区,保险公司在开发重大疾病险时,应该在条款中明确说明,如,在条款中加入“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上不完全一致”等文字,并着重说明。
(三)加强对业务人员素质的提高,避免误导
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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